事項名稱
噪聲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改)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內設機構或責任單位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
行使層級
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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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D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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